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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土地改良义务立法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03条规定:(1)对于水路的变更、排水及灌溉、造林、铺路及耕地的合并以及其他类似的仅通过共同行动才能完成的土地改良工程,占有大部分土地的绝对多数所有人如同意,其余的土地所有人亦有参加的义务。未参加表决的土地所有人,视为同意。该工程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2)前款的程序,特别是有关耕地的合并的细则,由州法规定。(3)州法对本条的土地改良工程的实施,可制定简易的规定,并可适用有关市政工程土地和经常位移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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