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形式要件
包括: (1) 申请。当事人须向澳门婚姻暨死亡登记局提交结婚申请书;(2)公布。经登记局审查合符规定后,由该局公告连续8天,使外界人士知晓; (3) 调查。结婚申请公告后,登记局应进行调查; (4) 批示。经过调查,如无婚姻障碍存在,或障碍已消除或已被豁免,登记局应在最后一次调查的3天内作出许可当事人结婚的批示,该批示的有效期为90天。当事人接到批示后,即可举行婚礼。结婚的仪式必须是公开的、严肃的。参加婚礼的人员除当事人双方(如一方缺席必须有一名特别受托人代为出席)外,还必须有登记局派出的主持婚礼的官员及2名具有行为能力的证人参加。(5) 登记。婚礼举行之后,为使婚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对外效力”,须进行一次婚姻成立后的登记,由主婚人当场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