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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空置地段交换立法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76条规定,本地区空置地段得用以交换私人或公共机构所拥有的地段。第77条规定,用作交换的地段是以完全所有权制度让与或视其用途而以长期租借、租赁或以准照占用方式批给。第78条规定,地段的交换,系受本节所载的特别规则以及对租借、租赁合约或以准照占用等适用的规则而与前者无抵触的条文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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