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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空置地段临时占用立法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31条规定,下列地段,透过特别准照,得作临时性使用或占用:(1)公用地段,其性质是可容许者;(2)用作经营采石矿的地段;(3)在矿场附近而对其探测或经营所需用之地段;但不得由非矿场专营之人士占用,且不得超过矿场经营的期限。(4)未经本法例规定,或由于其预定占用期致使毋须采用另一处理方式,而系供作特殊目的所需之其他任何空置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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