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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水开发利用协调立法
法国1992年《水法》第4条规定,在每个流域,流域委员会总部所在地的地方行政首长应当指导和协调在该地区国家水资源调度和管理方面的政策,以便在相关地区和部门中促进中央在此领域分散行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第8条的法令规定明确了地方行政首长参与协调流域工作的条件,特别是处理紧急事态以及完成本法律委托任务所需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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