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守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守选宋代铨选制度的一项规定。又称“守常选”。选人任满,例须待下一次到吏部注授差遣,即殿试列入第五甲人,亦不应立即授官,而命守选。神宗时,废守选法,进士、选人守选者,皆须考试刑法,通者放选注官。 守选宋代铨选制度的一项规定,又称守常选。宋制,选人任满,须待下一次到吏部注授差遣;殿试录取在第五甲者,也不能立即授官,均须等待称,为守选。神宗时废守选之法,选人任满或进士列于五甲者通过刑法考试,通者即可放选注官。 守选未获参选注官资格之前,依选限候选。《长编》卷210丙寅:“(殿试合格)第六人以下为判司、主簿或尉,第三甲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长编》卷8丁丑:“诏吏部流内铨:乾德五年正月一日以前罢任选人,并令赴阙与免守选注官。”《长编》卷143丁卯:“自唐以来,及第人皆守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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