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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守选限期间、未能注官人,近于候补官。宋代守选人有选人(神宗熙宁四年十月之前),次等进士与诸科及第者,特奏名之第一、第二等,殿负官合降守选者,荫补人二十五岁之前。《长编》卷386辛亥:“祖宗旧法,凡荫补子弟皆限二十五岁然后出官,及进士、诸科释褐合守选人,并州县选人除司理、司法、县尉外,得替日皆合守选,逢恩放选,乃得注官,所从来久远。”《周益国文忠公集》卷11《策》:“至于元祐,……守选之人,殆过三千。”《长编》卷436庚申:“曾任外处官失入徒以上已决,或失入死罪方不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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