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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役权时效立法
日本1987年《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地役权,以继续且表见者为限,因时效而取得。第284条规定:(1)共有人之一人因时效取得地役权时,其他共有人亦取得该地役权。(2)对共有人的时效中断,除非对行使地役权的各共有人为之,不发生效力。(3)行使地役权共有人有数人时,虽对其中一人有时效停止原因,但时效仍为各共有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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