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加坡地役权撤销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加坡地役权撤销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94条规定:(1)登记员认为有下列适当的证据时,可删除对地役权的登记与标记: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任何时候;据以终止地役权的事件已经发生;地役权已被放弃。(2)当某项地役权超过12年而未得到使用的证据呈交登记员时,登记员可不需要其他放弃的进一步证据,给承役地所有者发出通知,若在此通知发出后1月内,该所有者无异议,则对此地役权作放弃处理。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