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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边界界标设立立法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28条规定:(1)当边界已最后确定时,除非沿着边界已设立了合适的永久性界标,否则地税征收官应该责成按其规定的材料、号码和方式设立能明确区分边界的永久性界标。(2)当确定边界的命令不再允许上诉时,该命令为最终决定。第31条规定:(1)地税征收官可以责成向土地拥有人发布通知,要求在其所属土地的边界上设立界标,不管该界标是否依据本法设立。(2)每一个土地拥有人都应保护其所属土地范围内的界标。如果这些界标受到破坏或被移动,应立即通报土地局或最近处警察局的负责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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