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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开发申诉立法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2条规定:(1)主管部门按照条件对要求开发或分割土地的申请给予拒绝或接受后,如果申请人受到主管部门下达命令的侵害,则可以在命令发布后的28天之内,按本法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公共事务部部长申诉。(2)如果有人对主管部门的命令进行申诉,部长可以无条件或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条件,驳回申诉或接受申诉。(3)对于呈交给部长的申诉,部长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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