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斯里兰卡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斯里兰卡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斯里兰卡1966年10月8日《土地法案》第2条规定,任何土地的任何佃户或持有者,对该土地的任何所有者的劳役即行废除;此种土地的所有者不得要求任何佃户或持有者实行此种劳役,或者要求或收受任何数量的金钱代替此种劳役;此种佃户或持有者无义务实行此种劳役或付给相应数量的金钱。第3条规定,兹宣布所有宁达加马土地的任何佃户或持有者为该土地的所有者。第4条规定,任何宁达加马土地的佃户或持有者无义务对该土地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由于该土地的佃户或持有者应服劳役的废除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给予赔偿。第5条规定,任何宁达加马土地的佃户或持有者无义务对该土地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由于他成为该土地的所有者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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