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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废水收费制度立法
1976年9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批准《废水收费法》。共5章18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凡经民用、商业、农业和其他方面的使用之后其性质已被改变了的水以及因天气干旱而流出来的被污染的水和降雨后从建筑物或地面流出的水,都被认为是废水。向水源排放废水的都应依法征税,此项税金由联邦各州征收。废水收费额应根据废水的有害物来确定,具体估算方法按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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