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役法与1955年兵役法比较,增加了惩处一章,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的办法。对个别违反兵役法,屡教不改的人,给予必要的惩处,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保证兵役法的贯彻执行。
按照兵役法规定,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的,包括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的逃离部队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处罚;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