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对“非法所得”含义的解释的函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对“非法所得”含义的解释的函
〔1990〕国土〔法规〕字第43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招远县土地管理局一九九〇年九月八日“关于没收招远五金造锁总厂非法所得土地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所称“非法所得”,应当理解为依照非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在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买方或受让方的非法所得即为土地。因此,土地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没收。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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