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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