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李十乱言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李十乱言案 李十乱言案金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尚书省向皇帝奏报大兴(今北京西南)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犯有乱言之罪,该以斩刑处决。世宗说:“愚昧小民不识法律制度,官府也未曾以此叮咛训诫,岂可用极刑来处理呢!”最终以减死之刑论处。金世宗时期法制尚未健全,朝廷上下皆不知何为法禁,官府断案多从时宜,故世宗认为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能遽然用以极刑。 ☚ 邹四不轨案 后族不用八议案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