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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原新区减租减息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原新区减租减息立法


1948年中原人民政府为适应新解放区发布《中原新解放区减租减息条例》。共5章32条。主要规定:(1)所有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机关、学校、祠堂、庙宇、教会所出租的土地,一律按条例实行减租。不论任何租佃形式,一律按原租额减去二成半,即原来应租粮一石者减去二斗五升。减租后租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37.5%,超过者应再减。地租一律在农产物收获后缴纳,不得预收地租。减租后应切实保障佃权,严禁抽地、夺佃和变相夺佃。减租后应撕毁旧约,双方另立新约。(2)在解放以前,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所借的旧债,一律按月利一分半计息清偿。(3)公荒由政府分配给贫苦农民开垦,并归其所有。地主、旧式富农的私荒,应先准业主开垦,如业主无力开垦或不开垦时,政府可招人开垦。土地所有权仍归原主,开垦者有永佃权。为奖励生产,生荒5年、熟荒3年内不交租,不承担农村负担。(4)农民协会是进行减租减息的合法组织。农村中一切地租、高利贷、债息等,均由农民协会调处,但最后决定权则属于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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