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节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节录)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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