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长年受英国法律文化影响,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典,但是有许多有关刑事诉讼和证据的单行法规。判例法对司法实践起著重要作用。香港在吸收英美等国刑事诉讼原则、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确定了一系列符合国际要求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禁止非法逮捕与搜查,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有罪证明必须无合理疑点,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本方无罪的责任,不得强迫被告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与其律师通讯的保密权,被告人在候审或上诉期间享有申请保释权,等等。 侦查 主要由警署官员或其他执法官员负责。搜查、逮捕一般应有许可证。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证可以搜捕。警署一般无权签署许可证(香港称为“警察手令”)。但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如搜查色情场所时,有权签署许可证(香港称为“警察手令”)。官员需进人嫌疑人、证人私人住宅、办公室、船只搜查时,必须由裁判官签署搜查证。通缉令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通知各国警方注意可疑人等情形,一般由警官向裁判官面呈宣誓申请书,经裁判官签署后生效。对不按照传票指定的日期、时间到达法庭等情形,裁判官可自行签署拘捕证(香港称为“法庭手令”)。 提起诉讼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量刑的幅度实行不同的起诉方式。对最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用传票;裁判官有权审判但不适宜传票方式的案件,使用告发书。传票和告发书都由警署填写。裁判官无权审判的刑事案件,在移送至地方法院或经预审移送至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由裁判官制作公诉书。 传唤被告人 在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传唤被告人,由主控官宣读指控的罪状。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方应将有指控罪行的详细材料及证人证词送达被告人,以保证被告方准备辩护。 传讯 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非实体性的枝节问题进行的听审,如是否准予保释等。香港称为“过堂聆讯”。 公诉程序 高等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实行公诉程序。高等法院原讼庭受理的公诉案件,除非被告人在裁判法官处选择不预审,一般都经过裁判法官主持的预审,正式庭审时有陪审团参加。地方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不需预审,庭审时没有陪审团参加。除上述两点区别外,庭审程序雷同。庭审开始后,被告人全部认罪的,庭审不继续;不认罪的,则依公诉程序进行庭审。法庭调查实行英美式交叉询问。但在询问证人期间的任何时候,主审大法官都有权向证人提问,提问的范围不受限制。询问证人结束后,双方辩论。辩论结束后,主审大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法律问题指导。然后,陪审团秘密评议作出裁断。裁断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告人;宣告被告人有罪后,大法官制作判决书,然后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 有传票、控诉通知书及一般简易程序三种形式。违反某些条例的轻微罪案件适用传票、控诉通知书的简易程序,其他的简易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见英国刑事诉讼法),但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初次到庭时不认罪的,适用一般简易程序。主控官在首先开始陈述后,传唤本方证人,经过对证人的主询问和反询问,法庭断定控诉方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支持指控罪名成立时,继续庭审。否则立即释放被告人。庭审经过询问证人和辩论阶段,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当庭只宣判罪名。事后,法官根据执法官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情况,按照法定刑和处罚权限作出判决。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当庭即宣告释放被告人。 上诉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有一般上诉、复审及申请陈述三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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