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聘约
【事件内容】: 立聘请商办安正铁路有限公司顾问合同 一、甲由本日起,聘请乙为安正铁路有限公司顾问,以备乙之咨询。 二、乙允代表安正有限公司对外交涉。 三、公司订定立此合同之后,每月付乙日金贰千元,为乙之薪俸。 四、聘请乙之期限,以安正铁路全线完工后二年为止。 五、凡公司事务,乙所用电报、邮便、通信等费,均由公司承认。 六、在皖省界内,乙之住宅,及往来勘路夫役、车船,由甲预备。 七、公司或举换总协理,更改组织等情,须常以最优之意待乙。 以上聘约,缮就三份:一存安正铁路有限公司,一存森恪君,一存南京日本总领事府为证。 安正铁路公司代表 邵兰秋 管曙东 洪忠恺 沈渭卿 顾问员 森恪 中华民国二年二月初十日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