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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18条规定:(1)中央会设理事会。(2)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任理事及理事组成。第119条规定:(1)理事的数额为5人。(2)5人理事中,3人由会长经水产厅长批准后,在代议员会选出的会员组合之组合长中任免;2人由会长经水产厅长批准后,在水产业造诣较深者中任免。(3)理事的任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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