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资格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资格立法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组合以在其区域内设有住所、居所或主事业场,并具备总统令规定之重要条件的养畜家为组合员。(2)组合可依据章程之规定,将在该区域内设有住所或主事业场的养畜家成为其成员或出资者的团体或法人作为准组合员。(3)准组合员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而利用组合之事业。(4)准组合员不出资;组合可依据章程之规定而使之负担加入金及经费。《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规定,法中所称具备总统令规定之重要条件者系指饲养一种以上、数量在下列各款基准以上之成家畜、成家禽的家庭户主个人:(1)牛2头。但是,奶牛1头;(2)猪(包括育种猪)10头;(3)羊20头;(4)鹿5头;(5)水獭100只;(6)兔100只;(7)肉鸡(包括种鸡)1000只;(8)产蛋鸡500只;(9)鸭200只;(10)养蜂10群;(11)山羊20头;(12)狗(限成为韩国珍岛犬保护育成法之保护对象的狗)2只;(13)狐狸20只;(14)鹌鹑10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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