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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测》第23条规定,国有林产品买入者不能转让非采取产品或者把其产品的采伐及搬出作业进行对下承包或代理执行。但是,在以下各款情况下,得到所管官署之长许可,可以转让买入者的地位:(1)死亡时。(2)得到破产宣告时。(3)有其他类似第1款或第2款之不得已事由时。欲把被指定了使用目的的买入产品用于其目的以外或者转让时,应得到所管官署之长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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