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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当设立登记中各项条款内容发生变更时,须于2周内在事务所所在地进行变更登记。(2)当组合中出资总股数和交纳出资总额需进行变更登记时,须按每个会计年度末当时的情况,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之内进行登记。(3)在组合进行变更登记中,组合长为申请人。(4)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须附具证明变更登记事项的文件。(5)在因出资减少、合并或分割而引起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还须附具有关公告及催告和偿债担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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