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水使者
官名。 西汉末始设。成帝时,以都水官众多,乃置左、右都水使者统辖之。 掌诸都水官,总管全国川泽、河渠的利用、调节、修治、护卫,水税、渔税的课征,并负责有关政令的制定和实施。东汉时,诸都水官改隶郡国,罢都水使者,于中央政府中置河堤谒者司其职。晋代设都水台,以都水使者为首长,掌舟船及航运的管理,秩第四品。哀帝时省罢。南北朝各国多置。南朝梁曾改名“太舟卿”,陈沿置。北周则以“司水中大夫”司此职。隋初复旧称。文帝仁寿元年(601)改称都水监,后复旧称;炀帝时曾改称“都水令”,秩从三品。唐初仍旧称,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司津监使者,旋复旧称;武则天垂拱元年更名水衡监使者。 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设都水监,其长官称判监事,神宗元丰改制,仍置都水使者,金、元等朝称“都水监”,秩从三品。明代设总督河道都御史,清代设河道总督,皆如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