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制
又称选举制。 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群众或群众代表的自下而上的选举,来任命领导人的干部任用制度。这种制度适用国家各级政府,政党、群众团体领导人的选举。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总理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等。选任分直接和间接两种。 县以下的领导人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它各级领导人则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团章规定:“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