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
亦称“退职金”。 国家发给因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的费用。退职费一般在退职时一次发给。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1)职工由于非因公伤病造成完全失去工作能力;(2)因年老体弱不能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实无轻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均应退职。 1958年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 1978年的暂行办法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费,全民所有制职工退职后,仍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取暖补贴、公费医疗等待遇;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职后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退职条件与全民所有制相同;退职后的待遇,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省、市、自治区参照全民所有制退职待遇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全民所有制退职职工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