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车、船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在经核准开征的地区征收,以在开征地区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以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分别车、船种类,采用定额税率,机动车船按季、非机动车船按年计算征收。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对工商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1978年后,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均停征。 1986年10月1日起,除对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外籍人员仍继续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执行外,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已改征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