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对国家规定的应税货物按其流转额向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旧中国对货物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均征收货物税。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货物税制度的同时,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重新设置货物税,同时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应征税的本国产制货物或国外进口货物,在出厂、起运或移送使用等环节,对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征收货物税。 征税范围主要是烟、酒、鞭炮、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等货物,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已税货物,行销全国,在流转过程中不再重征。1958年税制改革时,废止货物税税种,改征工商统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