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管理办法。 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完成。地方财政总收入,除中央对地方新增加或减少任务外,一般不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除专款专用项目外,由地方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都归地方支配使用,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遇有重大特殊困难,如特大自然灾害,自求平衡有困难时,报经国务院批准,方可作适当调整。我国于1971年试行的“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和1980年试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均属财政包干。 这种办法对增加地方机动财力,调动地方管理财政的积极性,都具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