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分离
将当事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不同之诉或者法院合并审理的不同之诉,分离开来进行审理,谓之诉的分离。诉的分离相对于诉的合并,是对合并之诉的调整,即对不能合并或者不宜合并的独立之诉加以分离,使其各自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诉讼的目的。比如: ❶ 原告甲对被告乙提起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独立之诉,但这两个法律关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并无联系,而且在适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则应予以分离。 ❷ 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对其提起反诉,反诉之诉与起诉之诉无客观牵连关系,反诉之诉讼请求对本诉之诉讼请求并无抵消、并吞之可能,即使法院已将二诉合并审理,亦应加以分离。 ❸ 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但参加之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讼之诉讼标的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不能合并审理,应予分离。 ❹ 甲、乙、丙三人分别对丁提起诉讼,他们与丁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如合并审理是普通的共同诉讼(见共同诉讼人),但法院将其合并审理,事先未经三个原告同意,合并审理中原告有异议或者法院发现程序上并不简便,对此种情形下的诉之合并,则应予以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