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斯图亚特的赋税原则
英国重商主义后半期经济学者詹姆士·斯图亚特在其1767年所著《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第五篇中论述赋税理论时提出的赋税原则。 其内容是:(1)如依照赋税概念明确的规定,赋税的基本条件是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或法律程序认可,此即所谓赋税法定主义的立场。(2)赋税如超过最低生活费无限制地课征所得税,不仅破坏了本身来源的基础,还必然地有害于国民生计与资本,所以必须制定征税最低限度原则。 (3)主张消费比例原则。斯图亚特还将赋税划分为三类:“1类,按同一比例缴付税金的赋税。这叫做比例税;2类,按财产和收益的数额的增加而递增课征的赋税。这叫做累进税或任意税;3类,对个人劳动课征的赋税。 这叫做对人的赋税。”(《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第2卷,转引自张淳译《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