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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行使职权的方式。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各部、会、署长组成。以院长为主席,缺席时,副院长代理。会议职权为:议决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荐任以上行政官吏任免;各部、会、署间不能解决事项;其他依法律或院长认为应交付会议议决事项。
1930年11月改称行政院国务会议。次年12月,复改原名。
其议事,多依院长意旨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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