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关系。选择适用规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指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二是指出要适用何种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选择适用规则的适用主体。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创制选择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应请求有权机关予以解决,或在遵循宪法所确认的法制统一原则下,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正确规定和适用选择适用规则,排除违法的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合法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改进和完善行政立法。 人民法院解决法律规范冲突,应遵循下述规则: 随著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备,法律、法规对有关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会逐步确立相应的规则(如行为地规则、行政主体所在地规则、相对人所在地规则等),在这些规则确立之后,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冲突法律规范首先应遵循相应的法定规则。只有在没有法定规则可循时,才应适用一般法理确定的规则。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除了规章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以外,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有时还可能发现或认为法律之间存在不一致、行政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等情况,如这些不一致不能适用上述规则得到解决,人民法院由于没有对于法律、法规的审查权,故应将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报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解释。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章之间不一致或其他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在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或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裁决期间,可暂时中止行政诉讼,待其解释或裁决作出后,再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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