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处罚设定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处罚设定权 又称行政处罚创设权。法律授予特定主体通过法定形式创设、确定对某种违法行为予以特定种类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核心问题是:哪些主体有权通过哪些形式创设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处罚设定权不同于行政处罚规定权。行政处罚的设定指创设对于特定情形的违法行为的特种行政处罚,而规定则是对已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适用等予以具体化。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中首要和核心的问题,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体,长期以来学术界意见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实质上反映了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设定权应是行政管理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凡享有行政管理权的主体均应拥有一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立法性质,因此处罚设定权应是立法权的一部分,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拥有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法》基本上采取了后一种观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些拥有设定权的主体包括: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立法程序或行政立法程序,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创设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行使,法律还规定了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通过法定程序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主体违反法定行政处罚设定的权限和法定形式设定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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