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合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合同 又称行政契约或公法契约。至少一方为国家行政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涉及当事人之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法学理论中对行政合同的概念的表述很不一致。法国是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创始国,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明确界定行政合同的涵义。按通常观点,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除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外,也经常通过和相对人协商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创设、变更或消灭某种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学上将这种通过协调达成一致作出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合同。法国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归纳出认定行政合同的下述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前和现今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理论深受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的影响,对行政合同的理解亦与上述国家类似。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公法上契约乃“行政作为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而成立的双方行为”(林纪东:《行政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257~258页)。建国以后我国行政法学著作中最早提及行政合同概念的是《行政法概要》(王珉灿主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一书,但该书未对此概念加以明确界定。此后,理论中对行政合同的研究逐步深入。关于其概念的认识也渐趋认同,认为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契约)”(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或者认为“是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人或公民之间,为了执行公共事务,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行政合同的特征 尽管理论上对行政合同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归结起来,从其本质层面看,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在国外,根据法律而产生的行政合同的种类与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国对行政合同及其法律形式有缜密的分类,其主要种类有: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务特许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产特许使用合同等。德国于1966年的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中规定了公法契约的两种形式,即和解契约和双务契约。日本关于行政契约的分类更为复杂,有人以公私法的角度将行政契约分为私人相互间的公法契约和行政主体相互间的公法契约,前者又进一步分为公务员契约、公用负担契约、公共事务委托契约、补助契约、公务的使用的许可和特许及报偿契约等。有的则不承认私人间的公法契约,只承认行政主体间的委托契约及行政主体与私人间的契约两类。也有人从行政管理不同领域划分出行政合同的下述种类:关于行政事务的契约、财政作用的契约、公共设施和公共企业的利用契约、有关财政的补助契约、作为限制手段的契约等。在英美等国,则有行政特许合同、政府雇佣合同等行政性契约的分类。 我国对行政合同种类没有法律的统一明确规定。根据各单行法律的规定,大致有下述种类: 行政合同的发展与作用 行政合同的出现及其发展是与行政管理方式由命令行政向参与(公民参与)行政的倾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命令行政的特征是行政权行使的单方性,早期的“警察国”时代,行政方式主要是命令行政,如警察行为、税收行为等。本世纪以来,随著“福利国家”政策的推广,政府的职能扩大,特别是公共福利行政的推行,参与行政得到了迅速发展,其特征之一是行政主体采取行为时与相对方合意、协商,故行政合同形式应运而生,出现了所谓的“公法的私法化”迹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方面: 行政合同以其不同于行政命令行为的合意性、选择性、互利性、法律性等优点,在现代行政活动的一些领域发挥著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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