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
1979年3月22日交通部发布。 共6节13条。主要内容:(1)船舶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准航行。(2)除军事、公安、边防舰艇、体育运动船、港务监督免办签证船舶外,各类船舶一律需办理进出港口签证。(3)一般船舶一次签证,装有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进出港口须两次签证,驳船随拖轮统一签证,航行签证簿上必须注明船舶证书、船员证件与证明。(4)备有有效证书、适航等7项签证条件才准通航。(5)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船舶和人员,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经上级机关批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吊销证书、罚款,直至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