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联合逼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联合逼近 由单点逼近发展到联合逼近最初是由f及导数f′同时逼近引起,然后C,Lp等空间有限个或一列函数F={Fn}被逼近,有sup联合与∑联合两大类, 每种又有弱形,比如 放眼到赋范空间中,则基本的问题是一个有界集F被G联合逼近, 特别G是全空间,记为r(F),Z(F),即F的车贝半径与车贝中心集。联系1962年Garkavi的首创工作,b.s.a.的存在性与唯一性研究者颇多。 F设为紧集或一般有界集区别很大。T.Narang1983引用F对G可远距性是介乎中间的F条件。 获知(Rx)∩(R)空间中,F紧,G闭凸,则b.s.a.唯一存在。 1976年E.Rozemap.Smith由一个引理推出当F对G可远距,G是自反子空间,则b.s.a.唯一存在。X自反,G闭凸,F有界则推b.s.a.存在。X严凸,G凸,F对G可远距则推b.s.a.唯一。 潘文熙已引入一种强化近紧性(叫工类近紧),是指对任何相对于G可远距的F,当 1979年J.Mach研究存在性时创立一崭新概念:(X,G)具(P1)性(G是X中闭子集),乃指 若h(x.y)连续时,叫(P2)性。(P1)性保证对凡有界集F,b.s.a.存在,(P2)对ZG(F)映射连续性起作用,1980年Mach再度引入(Q1),(Q2)性(按他原作叫P1,P2性实,与前者不能混同)是对(G,B),B是某些有界集F之类而言,1991年A.Chiacchio和J.Prolla引入(G,B)具(A)性概念,亦保证b.s.a.存在,特别B是任何单点集之类时,转化为Yost性。 (A)性对研究Cb(S.G)中b.s.a.有重要作用。 对于b.s.a.的本性及属性,单点逼近的著名Kolmogorov条件移植到紧集F情形联逼是成立的。 而使用了极大泛函集 郭氏证明严凸空间中对F紧,G是联合太阳集,则b.s.a.只≤1个,此外引入范数“于F处”弱导数 特别当G是n维子空间,又化为 1976年Rozema得任闭子空间G, A.P.Bosznay1978获知(Rx)∩(LUR)空间中,闭子空间G,则centG单值存在且连续。潘文熙获得度量空间中,若G有某种强近紧性,F0有界,F0的某Hausdorff度量领域的任意F都使ZG(F)为单点时,则centG于F0处连续。 这推广了著名的Singer定理,从而一定条件空间中,G闭凸,F对G可远距便可CentG连续。潘氏进一步研究(UR)中CentG,连续性获量性公式,找到了局部连续模。 设G闭凸F,F′有界(b.s.a.Z,Z′就存在唯一)则 猜想当CentG具一定的收缩Lip性会导致X是内积空间这一类Hirschfeld型命题迟早会发现。CentG的连续选问题也必然将开展研究。 联合强唯一性已初步有研究。潘-郭开始考虑m(F-g)-m(F-g0)≥μ‖g-g0‖, 若F紧G闭凸,已证明sup{Ref(g0-g):f∈extSF-g0}≥K‖g-g0‖导致g0是s.b.s.a.找到此式的种种等价条件,这推广了单点逼近时P.F.Mah(1984)所讨论的各条件。又μ=μ(F)有一种u.s.c.性 联合拟强唯一性mp(F-g)-mp(F-g0)≥μp‖g-g0‖p。人们注意到Smarzewski(1986,1988)就单点逼近对Lp(μ)已有完善结果。 当p≥2求得 求联合佳逼点概念可扩张到求最佳N网,军事上为布置炮台群问题 潘文熙剖析γN=0的条件及深入讨论最佳N网存在性。对两集最近距离 潘氏获另一些充分条件:(1)F紧,G关于F可近,或(2)F闭囿紧,G关于F可近,且有界,(3)自反,F,G皆弱闭,一个有界。最近点对唯一性方面,引入严凸集,x, 潘氏还建立仿射集、超平面、直线种种之间最近距离的命题,又涉及许多带距离性分离定理,大大推进了Mazur的结果,开拓了泛函逼近论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 Ling W H. Pro AMS, 1975,48:185~188 2 Maeh J.M Ann,1979,24,157~164 3 Narang TD. JAT,1983,39:93~96 4 Amir D. JAT,1984,40:364~374 5 Mah P F. JAT,1984,41:91 ~99 6 潘文熙、郭元明.全国第5届逼近论会议论文集.河南大学学报(增刊).1988 (暨南大学潘文熙教授撰) 上一篇:可近集与车贝雪夫集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下一篇:现代科技综述大辞典上目录 指在夫妻各享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权、用益权,甚至处分权,其代价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用,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本人收回或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管理方式。联合财产制是以管理权为准则的财产制。它的本质在于将妻之财产与夫之财产结合为一经济单位,由夫以其责任管理及为使用收益,在通常管理的范围内,无须经妻子同意而得以处分。现今较少有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以瑞士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为典型。联合财产可以为结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的财产;不仅包含动产及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且及于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无论是附条件的或不附条件的权利,绝对的(如限制物权、专利权、著作权)或相对的(如债权)的权利。但期待权不属于联合财产。联合财产并不以由配偶一方移转给他的配偶为前提,妻子仍拥有原有财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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