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
孙中山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主张,即让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 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大致上有:(1)和平解决。由政府照价收买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这样,“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2)农民自身去求解决。政府没有财力将地主土地悉数买来分给农民,农民应自己纳钱买地。 地主有地不卖时,政府可运用行政力量照价收买,转卖给农民;(3)限制所有。 只准耕者有土地,不耕者不能有土地。土地占有者仅有其劳力所投于土地之部分,天然而有的“素地”地租归公,用这种办法使地权平均;(4)垦荒移民。 无地、少地的农民可移民垦荒,由国家给其荒地,资其耕作,并为之兴修水利;(5)供给资本。由国家设置土地金融机构,帮助得到土地而缺乏经营资本的农民,以免他们借高利贷而负债终身或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