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消费品信托
信托机构以自有资金或吸收的普通信托存款,对耐用消费品购销双方发放贷款的业务。中国信托机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支持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耐用消费品而办理的一种融资业务。因期间并不涉及委托人向信托机构转移财产权的问题,故不能算信托业务。当时的做法分为三种情况: ❶ 耐用消费品生产单位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产品后,信托机构向其提供卖方信贷,用陆续收回的货款归还贷款。 ❷ 信托机构向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经销单位提供卖方信贷。 ❸ 信托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买方信贷,这需要单位代职工集体申请,从职工以后工资中逐月扣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