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缺乏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实施的明显不利于对方而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我国旧时的高利贷行为即属之。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多与乘人之危相联系,其构成条件一般为: (1) 行为内容明显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严重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某些国家的法律还对显失公平设有具体比例规定; (2) 行为人故意利用对方缺乏经验或急迫需要等原因使其在非真实自愿情况下接受了苛刻条件。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基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欠缺经验等,同对方进行的明显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民事行为。 ☚ 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 00006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