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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一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故意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明显失衡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以下条件构成: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该民事法律行为客观上对一方明显不利,致使一方的付出与所得相比明显不对称,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任何一方的付出在与其回报之间都应当有着市场公认的价值平衡。如果一方的付出与其回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对称,则该行为可能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不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当然,这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的明显不平衡应当以该行为成立时的市场情况来判断。该行为成立之后发生的如原料价格的涨跌、市场需求的变化等则属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对该行为是否显失公平的判断无关。(2) 得利人主观上有不正当地利用受损人的暂时危险、急迫困难、缺乏交易经验、轻率决定等不利情势的故意。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因为显示公平而被撤销,应当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考量。如果只关注行为结果的不公平,忽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可能会诱发当事人的投机心理。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就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撤销的请求,造成已经成立的、正在履行的大量合同陷入诉讼的泥潭,鼓励恶意撕毁合同、干扰市场交易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将显失公平行为作为可撤销行为的初衷。在我国,法律曾将暴利行为区分为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两种,并在理论上认为乘人之危与欺诈、胁迫一样,都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困境,或者使用了欺诈、胁迫的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得利人虽然获得了不该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到了损失,但毕竟与恶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困境,使用欺诈、胁迫等恶劣手段不同。因此,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与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一样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尊重、国家意志对私权的干预与限制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都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显失公平行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无论造成这种瑕疵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对方的原因,真正了解自己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己是否受到损害的只有当事人,他人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将显失公平行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由其作出选择,符合私法自治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舍弃乘人之危的提法,将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都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

☚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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