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竟
❶ 刑讯穷竟。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三国志·魏志·贾逵传》:“〔{逵}〕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皆举奏免之。”《后汉书·安帝纪》:“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李贤}注:“考﹐谓考问其状也;报﹐谓断决也。” ❷ 刑讯致死。《晋书·魏舒传》:“其考竟{友}﹐以惩奸佞。”《释名·释丧制》:“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于狱也。 ”《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是以冒犯常科﹐辄敕县考竟﹐擅行杀戮﹐须伏诛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