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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野生态野马和野驴法》第10节规定:(1)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应当在1971年12月15日后3个月内,此后每年一次,联合向国会呈交一份关于本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含实施情况和(或)据本法采取的行动情况的概述、所花费用、立法建议和他们认为适当的其他应采取的行动的建议。(2)在实施本法过程中,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应当就本法的实施进行协商并尽可能地协调两部的行动。兹授权并指令两位部长进行他们认为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要的关于野生态野马和野驴的生活习性的各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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