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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68年《密西西比州种子法》规定,每一个农业种子容器的标签应标明:(1)通常接受的名称:❶ 种和品种;❷ 每一种组,分在其优势度次序中以重量计超过5%的种类和品种,以及那些超过一种组分的种需要在标签上明显地标明“混合物”一词;❸ 杂交种需根据通常指定的名称或号码加以标记。(2)批号或者其他指定。(3)净重。(4)产地。(5)以重量百分比计的所有杂草种子,包括有害的杂草种子。(6)以重量百分比计的惰性物质。(7)以重量百分比计的其他作物种子。(8)每一已命名的农业种子:❶ 发芽百分比,不包括硬实的坚实种子;❷ 如果存在有硬实种子、其百分比;❸ 如果有坚实不发芽种子,其百分比;❹ 为测定这些百分比而进行试验完成的年份和月份。(9)每一种“限制的”有害杂草种子每磅种子的名称和号数。(10)在本州范围内标签上述种子或者销售,提供或展销上述种子的人其姓名和地址,或者其注册编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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