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行政规章。 1994年3月26日公布,4月1日施行。旨在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分为5章,共30条,内容包括:(1)结汇。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售给指定的银行: ❷ 经营免税商品、外汇保险、外汇业务收入的外汇。 ❹ 境外法人、自然人的外汇投资。 ❻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2)售汇。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个人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性用汇,持有关审批证明、商业单据、进口合同等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❷ 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❹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用汇。 ❻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 ❽ 驻外机构及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用汇。 ⑾个人出境或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的用汇。 ⑿偿还外债和外汇贷款本息、费用的用汇。⒀境内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⒁境外投资用汇。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⒃外国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的用汇。⒄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需兑换的用汇。(3)付汇。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帐户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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