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级别管辖【民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级别管辖【民诉】 诉讼管辖制度之一。民事诉讼中,在一国法院体系内确立各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制度。一般而言,法院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法院自下而上构成的。不同层次的法院,其管辖权限有多大,对哪些民事案件有权审理,这是诉讼管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级别管辖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置的。就法院而言,级别管辖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就当事人而言,级别管辖的意义则是明确民事纠纷发生后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级别管辖是依照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配于不同级别的法院。案件的性质是由诉讼标的来决定的;影响大小则是由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涉及和波及的范围及社会影响几个方面决定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四级法院体系中,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对各自的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作了如下划分: 在外国民事诉讼中,也有与级别管辖相类似的制度,一般称之为事物管辖(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它是按照诉讼标的划分管辖权限的。即按照案件的类型或诉讼标的金额确定某种类型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但各级法院的权限划分又不同于我国的做法。一种类型是依照事物管辖,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如德国、日本。《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德国普通法院的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四级法院中,初级法院对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大部分争执等6类案件有管辖权,州法院则对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特别法院有管辖权的除外,州高等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不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日本法院法》也规定,日本四级法院体系中,简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请求,地方法院(简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90万日元以上的民事请求及性质上不存在数额的请求。另一种类型是依照事物管辖只有基层法院具有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美国、法国等国的规定即是。以美国为例,美国存在联邦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法院中的第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它对一切金额或价值超过1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的诉讼,以及其争议事项是从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或条约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诉讼,都有第一审管辖权。州法院系统中,一般也是由治安法院或郡法院审理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是管辖划分的诉讼金额和具体案件类型各州规定不同。 我国的台湾地区对各级法院管辖权限范围的划分采取的也是上述第二种类型的做法,但不同的是其划分的标准是不同级别法院的职能,因此称之为职务管辖(或审级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地方法院管辖,因此地方法院也称为初审法院或起诉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则按其级别分别审理第二审案件和第三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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