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中转调运结算
在粮油商品调运中途由粮食部门自办转换运输工具的继续运达收货地的财务处理业务。 办理中转调运业务的单位有:(1)由调出单位设置中转站;(2)由调入单位设置中转站;(3)由上级粮食主管部门专设转运站;(4)由中转地的粮食商业企业兼办中转。办理中转粮油业务必然涉及场地、设备、资金、费用、作价和盈亏等问题。 安排中转调运必须处理好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保证调运任务的顺利完成。在财务和会计上一般的处理原则是:(1)由调出单位设转运站的,即以此点为最后发货地,前段运输作内部集运处理;(2)由调入单位设转运站的,可以此点作为最初收货地,接收后的继续运输作内部分运或集运处理;(3)由上级专设转运站综合办理多个单位的中转业务的,可作为独立核算的储运企业,分别与调出方和调入方办理调入和调出的二次结算,但在作价上要保证中转单位不赔不赚的原则;(4)由中转地粮食企业兼办中转业务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办中转,不负财务盈亏,一切费用转由收货方负担;二是作为调入和调出进行二次结算,但在作价上保持不赔不赚为原则。 (5)如遇上述以外的特殊情况,由调拨双方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