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第五十二号谕令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第五十二号谕令 南越吴庭艳政权关于迫令在越南出生华侨入籍改换姓名的法令。1956年8月29日,由南越“总统”吴庭艳(1901—1963)签署。旨在进一步强迫华侨“越南化”。主要内容为:凡拥有南越国籍的婴孩,不论原籍为越南或为外国,出生呈报时,只能使用越南语拼写的姓名;拥有南越国籍者,不论原籍为越南或为外国,已用外国音为姓名者,以及第四十八号谕令(1956年8月21日签布)前出生的婴孩而父母为中国人者,皆须在6个月内填表申请越南化姓名;户籍部门要在收到该申请后3日内修改有关者的姓名,未成年人的改换姓名申请书,须由父母或保护人签名;所改越南姓名记入各证件,同时将原有的外国姓名删去;逾期6个月者,其姓名由法庭判决并处以罚款。此谕令遭到南越华侨的广泛抗议和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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